1确认协议
 
2填写账户信息
 
3确认账户信息
 
4注册完成
 


中原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原银行”)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努力为客户提供专业化、高质量的金融服务。在签订本协议之前,特提请客户充分了解中原银行提供的相关金融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自主决定是否选择相关金融服务。

为明确中原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客户和中原银行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中原银行为客户提供电子银行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电子银行”:指中原银行通过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等方式,为客户提供的离柜金融服务。

“密码”:指客户自行设定并用于验证客户身份的数字、字符或数字与字符的组合信息。

“客户证书”:指用于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电子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

“电子密匙”:指用于存放客户证书的硬件设备,以下简称 USB Key。

第二条 客户的权利、义务

一、客户的权利

(一)客户自愿申请注册中原银行电子银行,经中原银行同意后,客户有权根据注册项目的不同享受相应的服务。

(二)客户在注册期内有权办理电子银行变更或注销手续。

(三)客户对中原银行电子银行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通过拨打中原银行客服电话95186、登录中原银行网站(http://www.zybank.com.cn,下同)或到中原银行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和投诉。

二、客户的义务

(一)客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遵守《中原银行电子银行章程》和中原银行在网站上公布的交易规则。

(二)客户通过中原银行营业网点办理个人电子银行注册、变更或注销等手续时,应按照中原银行要求提供相关信息、资料,且客户保证所提供信息、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对于因客户提供信息或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无效等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客户自行承担。

(三)客户必须妥善保管本人注册卡号(账号)、登录用户名、手机、USB Key及相关密码等。中原银行执行完毕通过安全程序的电子支付指令后,客户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电子支付指令。

(四)客户应按照机密的原则设置和保管自设密码:避免使用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作为密码;不得将本人自设密码提供给他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本人密码被窃取。客户应承担将本人自设密码提供给他人及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导致密码泄露等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五)发生以下情形时,客户应及时通过中原银行营业网点或中原银行支持的电子渠道办理相应手续,否则可能产生客户无法正常使用中原银行电子银行功能或客户账户资金安全性降低等风险。客户应承担在办妥相关手续之前所产生的风险和损失(因中原银行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除外):

1.客户自设密码泄露、遗忘,应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2.客户申领USB Key时,应当场核对所领取USB Key序列号与银行凭证上打印的USB Key序列号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当场办理更换手续;

3.客户证书在有效期内发生损毁、锁码、遗失或证书密码遗忘等情形,应办理证书更换、解锁或密码重置手续;

4.客户输错密码超过中原银行规定的次数,其账号一定时间内将被限制使用,客户可通过办理密码重置手续或待限制自动解除后重新使用。

(六)客户在使用电子银行服务过程中,所提供的注册信息如发生变更,应及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否则,由此导致的的风险和损失由客户承担。

(七)客户应保证所办理电子支付业务账户的支付能力,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原银行有关规定。

(八)客户不得以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应付中原银行的款项。

(九)客户不得故意诋毁、损害中原银行声誉或恶意攻击中原银行电子银行系统。

(十)客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中原银行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的,应同时遵守该规定或规则。

(十一)客户如长期不使用电子银行,应主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十二)客户应按照中原银行公示的电子银行服务收费标准支付服务费用。

(十三)如客户因中原银行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不当得利的,客户有义务归还不当得利并配合中原银行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条  中原银行的权利、义务

一、中原银行的权利

(一)中原银行有权根据客户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客户的注册申请。

(二)中原银行有权制定并调整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有权根据需要适时调整支付限额、落地限额及头寸限额,并通过网站、营业网点进行公布或通过客服热线进行解答。

(三)中原银行有权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但应提前公告或告知客户。

(四)若客户存在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中原银行有关业务规定或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中原银行声誉等情形的,中原银行有权单方终止对客户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客户责任的权利。客户利用中原银行所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和系统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之活动的,中原银行有权停止为其办理电子银行业务。

(五)中原银行根据客户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办理业务,对所有使用客户在中原银行设定的身份标识信息(包括客户号、登录用户名、账号、卡号、手机号码或其他凭证等),按照客户在中原银行设定的身份认证方式(密码、短信验证码、客户证书、人脸识别等)通过验证的操作均视为客户本人所为,该操作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中原银行处理电子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该操作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客户承担。

(六)因以下情形未执行或未准确执行客户提交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的,中原银行不承担责任:

1.中原银行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情形;

2.客户账户存款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3.客户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扣划或存在其他账户异常情形;

4.客户未按照中原银行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5.客户的行为出于欺诈或其他违法、违规目的;

6.因不可抗力、黑客袭击、系统故障、通讯故障、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及其他非中原银行原因导致中原银行无法正常处理客户电子银行业务指令。

(七)为保证客户资金安全,中原银行有权调整电子银行安全策略,并要求客户升级安全认证工具,但中原银行应提前公告或告知客户;客户不接受中原银行安全策略调整的,可以选择终止本协议。

(八)客户在中原银行电子银行系统中自助更改账户信息的,中原银行有权按照客户相应指令变更,无需再向客户复查确认。

(九)客户使用中原银行电子银行功能时,中原银行有权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身份识别采取客户号、登录用户名、账号、手机号码或其他凭证等一种或多种组合方式),有权就客户交易进行验证(交易验证采取密码、短信验证码、人脸识别等一种或多种组合方式)。

二、中原银行的义务

(一)在中原银行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中原银行应及时准确地处理客户发送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并及时向客户提供查询交易记录、资金余额、账户状态等服务。

(二)中原银行对于电子银行系统所使用的相关软件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三)中原银行经审核同意后,应及时为客户办理电子银行注册手续,并按客户注册的功能提供相应电子银行服务。

(四)中原银行应向客户提供电子银行业务咨询服务,并在中原银行网站公布功能介绍、热点解答、交易规则等内容。

(五)中原银行在法律法规及规章许可和客户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客户的资料和交易记录。中原银行对客户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要求披露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因工作失误导致客户支付指令处理延误的,中原银行按《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赔偿。

第四条  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法律)

第五条  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客户发现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未被执行、未被适当执行或延迟执行的,应及时通过拨打服务热线95186或到营业网点通知中原银行。中原银行应积极调查并告知客户调查结果。

客户与中原银行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中原银行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通知与送达

客户在中原银行预留的现居地址或联系方式为客户认可的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该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适用于本协议履行中及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案件处理中的送达,以邮寄方式寄出的,在信件交寄后第三个工作日视为送达(实际签收日早于该时间的,实际签收时视为送达);若派人专程送达,则接收方签收日视为送达,如接收方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号等电子方式发出的,中原银行相关系统显示成功发送之日视为送达(非因中原银行原因导致发送失败的,则中原银行发出时视为送达)。

第七条  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引起的电子银行业务功能丧失、延迟和数据损坏等情况进而造成客户经济损失的,中原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协议的中止和终止

中原银行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受客户注册卡(账户)状态的制约,如因该卡(账户)挂失、止付等原因不能使用,相关服务自动中止。客户注册卡(账户)状态恢复正常时,中原银行重新提供相应服务。

客户电子银行注销手续办理完毕,本协议即终止。

在客户违反本协议约定或其他中原银行业务规定的情形下,中原银行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本协议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不因协议的终止而撤销,因中原银行继续执行该交易指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仍应由客户承担。

第九条  协议的效力和生效

本协议自客户签署同意且中原银行在电子银行系统为客户完成注册起生效。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均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条  其他事项

本协议未尽事宜,以中原银行公布的《中原银行电子银行章程》为准。

 

接受合约
中原银行版权所有  BANK OF ZHONGYUAN